汽车租赁是一个新且复杂的概念,可以说我国第一家汽车租赁企业即是因汽车租赁概念的不明确而诞生的。
在1990年北京亚运会筹备期间的记者招待会上,有外国记者问北京是否有“Car Rental”,由于翻译的原因,北京亚运会负责人对外国记者怀疑北京是否有“出租汽车”很不以为然,非常明确地予以肯定回答。但事后才意识到北京乃至全国尚没有“Car Rental”这项在国外已比较普遍的交通服务。为落实承诺,我国第一家汽车租赁企业福斯特汽车租赁公司于1989年8月诞生了,当时它的客户仅限于在京外籍人士。
人们往往将此视为我国汽车租赁业务的开端,其实这并不准确,因为早在1984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东方租赁公司、环球租赁公司等开始经营汽车租赁业务,以融资租赁方式向北京、哈尔滨等城市的出租汽车企业提供日本制造的小客车,累计2万多辆。当时西藏、云南、甘肃等道路条件恶劣地区运输企业使用的五十铃汽车也是以融资租赁方式引进的。
随着汽车租赁行业的发展,对汽车租赁认知差异进一步扩大,国内贸易部、交通部从各自的行业管理角度出发,于1997年和1998年先后颁布了有关汽车租赁的管理规定,并对汽车租赁的定义作出有一定差异的描述,主要区别是交通部认定的汽车租赁“不提供驾驶劳务”,也有地方法规认定“车辆租赁服务是指向用户出租不配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并且按照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