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主 体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
1 |
出租汽车经营者 |
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出租汽车营运车辆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第二十五条 |
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每辆车1万元至2万元处以罚款 |
2 |
出租汽车经营者 |
未经批准擅自减少出租汽车营运车辆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第二十五条 | |
3 |
出租汽车经营者 |
未按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警告;200元至2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2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停业整顿3天至7天 |
4 |
出租汽车经营者 |
未按规定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
5 |
出租汽车经营者 |
对乘客和用户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置之不理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 |
6 |
出租汽车经营者 |
对乘客和用户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不及时处理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 |
7 |
出租汽车经营者 |
使用非本单位的驾驶员驾驶车辆营运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 |
8 |
出租汽车经营者 |
不执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营运业务的措施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 |
9 |
出租汽车经营者 |
出租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不按照规定参加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 |
10 |
出租汽车经营者 |
未按照规定报送营运报表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第二十七条第(六)项 | |
11 |
出租汽车经营者 |
拒绝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营运资料、票证进行查阅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第二十七条第(六)项 | |
12 |
出租汽车经营者 |
因管理不善,本单位出租汽车驾驶员调度员违法行为严重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第三十五条 |
3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停业整顿5天至15天 |
13 |
出租汽车经营者 |
因管理不善,本单位出租汽车驾驶员、调度员服务质量低劣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第三十五条 | |
14 |
出租汽车驾驶员 |
服饰不整洁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第二十九条 |
警告,100至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
15 |
出租汽车驾驶员 |
服务不规范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第二十九条 | |
16 |
出租汽车驾驶员 |
未保持车辆整洁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第二十九条 | |
17 |
出租汽车驾驶员 |
未做到文明礼貌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第二十九条 | |
18 |
出租汽车驾驶员 |
未按乘客要求使用车内服务设施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第二十九条 | |
19 |
出租汽车驾驶员 |
未按乘客要求,不使用车内服务设施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第二十九条 | |
20 |
出租汽车驾驶员 |
与乘客议价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第二十九条 | |
21 |
出租汽车驾驶员 |
向乘客索要财物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第二十九条 | |
22 |
出租汽车驾驶员 |
收款后需要找零钱时不找零钱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第二十九条 | |
23 |
出租汽车驾驶员 |
未按照最佳路线行驶,故意绕行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第二十九条 | |
24 |
出租汽车驾驶员 |
不正确使用计价器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第二十九条 | |
25 |
出租汽车驾驶员 |
出租汽车计价器损坏、失准、显示不全时,仍营运载客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第二十九条 | |
26 |
出租汽车驾驶员 |
在出租汽车载客过程中遇计价器损坏、失准、显示不全,驾驶员未立即告知乘客并与乘客协商解决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第二十九条 | |
27 |
出租汽车驾驶员 |
在专用收费凭证上弄虚作假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第二十九条 | |
28 |
出租汽车驾驶员 |
收款后未向乘客开具项目填写齐全并与实收金额相符的专用收费凭证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第二十九条 | |
29 |
出租汽车驾驶员 |
无专用收费凭证时仍营运载客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第二十九条 | |
30 |
出租汽车驾驶员 |
未携带服务监督卡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第二十九条 | |
31 |
出租汽车驾驶员 |
未按照规定放置服务监督卡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第二十九条 | |
32 |
出租汽车驾驶员 |
未按规定张贴营运资格证件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第二十九条 | |
33 |
出租汽车驾驶员 |
未按规定使用标志灯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第二十九条 | |
34 |
出租汽车驾驶员 |
出租汽车标志灯有故障时仍营运载客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第二十九条 | |
35 |
出租汽车驾驶员 |
因故暂时不能营运时,不显示停运标志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第二十九条 | |
36 |
出租汽车驾驶员 |
未保持车辆牌证齐全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第二十九条 | |
37 |
出租汽车驾驶员 |
未保持车辆牌证清晰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第二十九条 | |
38 |
出租汽车驾驶员 |
出租汽车号牌污损、不全时仍营运载客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第二十九条 | |
39 |
出租汽车驾驶员 |
挪用车辆牌证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第二十九条 | |
40 |
出租汽车驾驶员 |
对车辆牌证弄虚作假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第二十九条 | |
41 |
出租汽车驾驶员 |
将车辆擅自交予他人驾驶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第二十九条 | |
42 |
出租汽车驾驶员 |
驾驶非本单位的出租汽车营运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第二十九条 | |
43 |
出租汽车驾驶员 |
在出租汽车营业站站区内私自揽客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第二十九条 | |
44 |
出租汽车驾驶员 |
在出租汽车营业站候客时未按序排队、顺序走车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第二十九条 | |
45 |
出租汽车驾驶员 |
在出租汽车营业站候客时不服从调度员调派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第二十九条 | |
46 |
出租汽车驾驶员 |
不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第二十九条 | |
47 |
出租汽车驾驶员 |
拒绝载客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第三十条 |
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
48 |
出租汽车驾驶员 |
中途终止客运服务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第三十条 | |
49 |
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的单位 |
未建立管理责任制度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警告,200元至2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2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 |
50 |
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的单位 |
未按规定维护营业站秩序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
51 |
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的单位 |
未保障乘客用车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
52 |
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的单位 |
未制止和纠正扰乱营业站管理秩序的行为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
53 |
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的单位 |
未对所有出租汽车和乘客开放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
54 |
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的单位 |
未公正调派车辆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
55 |
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的单位 |
发生重大或者紧急情况时, 未妥善处理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
56 |
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的单位 |
发生重大或者紧急情况时, 未及时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
57 |
出租汽车营业站调度员 |
服饰不整洁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警告;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
58 |
出租汽车营业站调度员 |
未做到文明礼貌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
59 |
出租汽车营业站调度员 |
服务不规范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
60 |
出租汽车营业站调度员 |
未按序派车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
61 |
出租汽车营业站调度员 |
未做好派车记录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
62 |
出租汽车营业站调度员 |
未按规定维护营业站秩序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
63 |
出租汽车营业站调度员 |
未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扰乱营运秩序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
64 |
出租汽车营业站调度员 |
为出租汽车驾驶员私揽业务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
65 |
出租汽车营业站调度员 |
利用职务牟取私利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二)道路旅游客运
序号 |
主体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
1 |
旅游客运经营者 |
非法转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六十七条 |
收缴有关证件,2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第八十六条 | ||||
2 |
旅游客运经营者 |
非法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六十七条 |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第八十六条 | ||||
3 |
旅游客运经营者 |
非法转让旅游班线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六十七条 |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第八十六条 | ||||
4 |
旅游客运经营者 |
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六十九条 |
警告;20元至200元的罚款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 ||||
5 |
旅游客运经营者 |
旅游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七十条第(一)项 |
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第九十条第(一)项 | ||||
6 |
旅游客运经营者 |
旅游班车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七十条第(一)项 |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第九十条第(一)项 | ||||
7 |
旅游客运经营者 |
旅游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线路行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七十条第(一)项 |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第九十条第(三)项 | ||||
8 |
旅游客运经营者 |
以欺骗、暴力等手段强行招揽旅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七十条第(二)项 |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第九十条第(四)项 | ||||
9 |
旅游客运经营者 |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七十条第(三)项 |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第九十条第(五)项 | ||||
10 |
旅游客运经营者 |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七十条第(三)项 |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第九十条第(五)项 | ||||
11 |
旅游客运经营者 |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七十条第(四)项 |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第九十条第(六)项 | ||||
12 |
旅游客运经营者 |
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且未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六十八条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第八十七条第(一)项 | ||||
13 |
旅游客运经营者 |
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且未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六十八条 |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第八十七条第(二)项 | ||||
14 |
旅游客运经营者 |
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且未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六十八条 |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第八十七条第(三)项 | ||||
15 |
旅游客运经营者 |
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未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且情节严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第九十三条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第九十一条 | ||||
16 |
旅游客运经营者 |
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第八十九条 |
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
17 |
旅游客运经营者 |
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第八十九条 | |
18 |
旅游客运经营者 |
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
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
19 |
旅游客运经营者 |
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旅游客运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
5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第九十三条 | ||||
20 |
旅游客运经营者 |
具有旅游营运资质的车辆为未取得旅游经营许可的经营者提供散客客运服务 |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
第六十七条 |
500元至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1万元至2万元德罚款,并可停业整顿3至7天。对责任者个人处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暂扣其营运资格证件1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运资格证 |
21 |
从业人员 |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六十五条 |
2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
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 ||||
22 |
从业人员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旅游客运车辆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
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23 |
从业人员 |
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旅游客运车辆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
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
序号 |
主体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
1 |
客运经营者 |
非法转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六十七条 |
收缴有关证件,2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第八十六条 | ||||
2 |
客运经营者 |
非法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六十七条 |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第八十六条 | ||||
3 |
客运经营者 |
非法转让班线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六十七条 |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第八十六条 | ||||
4 |
客运经营者 |
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六十九条 |
警告;20元至200元的罚款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 ||||
5 |
客运经营者 |
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七十条第(一)项 |
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第九十条第(一)项 | ||||
6 |
客运经营者 |
客运班车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七十条第(一)项 |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第九十条第(一)项 | ||||
7 |
客运经营者 |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七十条第(一)项 |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第九十条第(二)项 | ||||
8 |
客运经营者 |
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线路行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七十条第(一)项 |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第九十条第(三)项 | ||||
9 |
客运经营者 |
以欺骗、暴力等手段强行招揽旅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七十条第(二)项 |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第九十条第(四)项 | ||||
10 |
客运经营者 |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七十条第(三)项 |
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第九十条第(五)项 | ||||
11 |
客运经营者 |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七十条第(三)项 |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第九十条第(五)项 | ||||
12 |
客运经营者 |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七十条第(四)项 |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第九十条第(六)项 | ||||
13 |
客运经营者 |
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且未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六十八条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第八十七条第(一)项 | ||||
14 |
客运经营者 |
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且未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六十八条 |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第八十七条第(二)项 | ||||
15 |
客运经营者 |
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且未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六十八条 |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第八十七条第(三)项 | ||||
16 |
客运经营者 |
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第八十九条 |
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
17 |
客运经营者 |
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第八十九条 | |
18 |
客运经营者 |
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
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
19 |
客运经营者 |
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
5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第九十三条 | ||||
20 |
客运经营者 |
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未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且情节严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第九十三条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第九十一条 | ||||
21 |
从业人员 |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六十五条 |
2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
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 ||||
22 |
从业人员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车辆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
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23 |
从业人员 |
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运车辆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
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 |
24 |
客运站经营者 |
非法转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六十七条 |
收缴有关证件,2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第八十六条 | ||||
25 |
客运站经营者 |
非法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六十七条 |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第八十六条 | ||||
26 |
客运站经营者 |
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第八十九条 |
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
27 |
客运站经营者 |
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第八十九条 | |
28 |
客运站经营者 |
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 ||||
29 |
客运站经营者 |
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第九十五条第(四)项 | ||||
30 |
客运站经营者 |
客运站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出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第九十五条第(二)项 | ||||
31 |
客运站经营者 |
允许未经安全检查车辆发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第九十五条第(三)项 | ||||
32 |
客运站经营者 |
允许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第九十五条第(三)项 | |
33 |
客运站经营者 |
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拒不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
3000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第九十六条第(一)项 | ||||
34 |
客运站经营者 |
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拒不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 ||||
35 |
客运站经营者 |
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未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且情节严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第九十三条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第九十一条 | ||||
36 |
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 |
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第八十九条 |
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
37 |
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 |
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第八十九条 |
序号 |
主体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
1 |
货运经营者 |
非法转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六十七条 |
收缴有关证件,2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第六十四条 | ||||
2 |
货运经营者 |
非法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六十七条 |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第六十四条 | ||||
3 |
货运经营者 |
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六十九条 |
警告;20元至200元以下的罚款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
4 |
货运经营者 |
强行招揽货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七十条第(二)项 |
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 ||||
5 |
货运经营者 |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七十条第(五)项 |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 ||||
6 |
货运经营者 |
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
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
7 |
货运经营者 |
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
5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第六十九条 | ||||
8 |
货运经营者 |
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未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且情节严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第九十三条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第六十六条 | ||||
9
|
从业人员 |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六十五条 |
200元至2000元以下的罚款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
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 ||||
10 |
从业人员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
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11 |
从业人员 |
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货运车辆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
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 |
12 |
货运站经营者 |
非法转让货运站经营许可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六十七条 |
收缴有关证件,2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第六十四条 | ||||
13 |
货运站经营者 |
非法出租货运站经营许可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六十七条 |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第六十四条 | ||||
14 |
货运站经营者 |
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15 |
货运站经营者 |
无正当理由拒绝有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
16 |
货运站经营者 |
对超限、超载车辆放行出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第七十二条 | ||||
17 |
货运站经营者 |
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拒不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
3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第七十三条 | ||||
18 |
货运站经营者 |
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未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且情节严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第九十三条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第六十六条 |
序号 |
主体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
1 |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
非法转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六十七条 |
收缴有关证件,2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
第四十九条 | ||||
2 |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
非法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六十七条 |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
第四十九条 | ||||
3 |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
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六十九条 |
警告;20元至200元的罚款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
第五十二条 | ||||
4 |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
强行招揽货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七十条第(二)项 |
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 ||||
5 |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七十条第(五)项 |
1000元至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
第五十四条 | ||||
6 |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
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
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
7 |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
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
第五十六条 |
处5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 |
8 |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
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且未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六十八条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
第五十条第(一)项 | ||||
9 |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
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且未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六十八条 |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
第五十条第(二)项 | ||||
10 |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
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
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
2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
11 |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
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
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 |
12 |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
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未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且情节严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第九十三条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
第五十五条 | ||||
13 |
从业人员 |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
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
2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
14 |
从业人员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
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 |
15 |
从业人员 |
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运输活动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
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 |
16 |
托运人 |
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
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
2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
17 |
托运人 |
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
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
序号 |
主体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
1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
非法转让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六十七条 |
收缴有关证件,2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
第五十条第一款 | ||||
2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
非法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六十七条 |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
第五十条第一款 | ||||
3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
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七十三条 |
2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
第五十一条 | ||||
4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
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七十三条 |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
第五十一条 | ||||
5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
擅自改装机动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七十三条 |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
第五十一条 | ||||
6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
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七十四条 |
5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
第五十二条 | ||||
7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
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
第五十二条 |
序号 |
主体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
1 |
汽车租赁经营者 |
未对承租人履行告知义务 |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 |
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
2 |
汽车租赁经营者 |
未建立健全车辆维护和维修管理制度 |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 | |
3 |
汽车租赁经营者 |
未向承租者提供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车辆 |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 | |
4 |
汽车租赁经营者 |
未按照约定对租赁期间发生故障的车辆及时提供救援服务 |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 |
序号 |
主体 |
违法行为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
1 |
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 |
游船无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检验单位核发的船只检验合格证 |
《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 |
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1000元以下罚款 |
2 |
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 |
游船上未标明载重线、船只编号、载乘定员 |
《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 | ||
3 |
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 |
游船超载 |
《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 | ||
4 |
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 |
未定期对游船进行维修 |
《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 |
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
5 |
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 |
未定期对游船进行保养 |
《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 | ||
6 |
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 |
未定期对游船进行安全检查 |
《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 | ||
7 |
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 |
游船未保持良好状况 |
《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 | ||
8 |
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 |
开办游船业务单位的船只数量超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数额 |
《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 |
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
9 |
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 |
游船码头高出船舷40厘米以上的,未设置稳固的台阶板 |
《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 |
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
10 |
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 |
游船活动水域未建游船码头 |
《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 | ||
11 |
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 |
在面积大的水域未划定游船活动区 |
《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 |
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
12 |
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 |
游船活动区和游泳区未用明显标志隔开 |
《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 | ||
13 |
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 |
未做到游船活动区内禁止游泳 |
《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 | ||
14 |
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 |
未按要求设置相应的救护器材和救护人员 |
《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 |
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
15 |
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 |
救护人员未按规定经常巡视 |
《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 | ||
16 |
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 |
无驾驶执照驾驶机动船(艇) |
《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 |
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
17 |
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 |
酒后驾驶机动船(艇) |
《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 | ||
18 |
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 |
遇四级以上大风或暴雨时,游船未停止活动 |
《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 | ||
19 |
设立的水路运输企业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运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
没收违反规定收取的部分,并处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20 |
设立的水路运输企业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 |
21 |
设立的水路运输企业 |
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
警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22 |
设立的水路运输企业 |
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第二十六条第(六)项 |
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
1 |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
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
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车辆,并处5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 |
2 |
非出租汽车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设施或者标识 |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 |
3000元以下罚款 |
3 |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六十四条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 |||
4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第八十四条第(三)项 | |
5 |
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六十四条 |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第八十四条第(二)项 | |||
6 |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第八十四条第(四)项 | |
7 |
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
3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
8 |
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六十六条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第八十五条第(一)项 | |||
9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第八十五条第(二)项 | |
10 |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第八十五条第(三)项 | |
11 |
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六十四条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 |||
12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货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运经营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
13 |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 |
14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5 |
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输站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六十六条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第七十条第(一)项 | |||
16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货运站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第七十条第(二)项 | |
17 |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第七十条第(三)项 | |
18 |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
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
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 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9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
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20 |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
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 |
21 |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
第四十八条第(四)项 | |
22 |
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六十六条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
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 |||
23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
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 |
24 |
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
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 |
25 |
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从事营业性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26 |
擅自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从事营业性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 |
27 |
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 |
28 |
水路运输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29 |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